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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及其应对措施

浅析WTO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及其应对措施 

虞磊珉 

文章简介: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壁垒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崩瓦解”,世界市场的大门将向我国企业打开,这是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然而,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浪潮的风起云涌和贸易保护观念的抬头,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正在成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将会挥舞“绿色贸易壁垒”的大棒,以环境标准、绿色标志和市场准入条件为借口,限制和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本文将从“绿色壁垒”形成原因和WTO处理环境问题的机制入手,对入世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提出一点浅显的看法。 

关键词:绿色壁垒 清洁生产 产品认证 国际贸易措施 WTO争端解决 应对措施 

一、环境贸易措施(绿色壁垒)盛行的原因 

所谓“绿色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在西方国家以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加以规定和实施的文件、协议中可以找到广泛的法律基础,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   

首先,与其他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进口禁令等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壁垒”能较好地回避分配不合理和种种歧视性问题。但由于国外有关标准和合格认证的信息十分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掌握和应对,发展中国家也难以判断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对于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非常有利。另外,“绿色壁垒”的实施者通常宣称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并且赋予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其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加剧了经济贸易的竞争。在这种新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并未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而偃旗息鼓,而是变化手法,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于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绿色壁垒便应运而生。 再次,绿色消费市场的利益驱动。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产品的内在和外在的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价值行为及消费心理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市场上兴起了“绿色消费”的热潮,由此出现了环保产品、环保科技和环保服务构成的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 最后,相关环境国际公约的不合理性。以WTO的环境政策为例,尽管WTO在环境贸易规则制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WTO的环境规范,突出强调了各会员国的“环保例外权”,却对行使此种权利缺乏有效明确的约束性规范,结果必然为贸易保护主义所盗用,并为其提供更为合法的“多边外衣”。另外,在环保方面客观存在着南北差异,而WTO的环境规则却并未对发展中国家作出差别或优惠安排,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的国际竞争地位,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凭借多边途径堂而皇之地实施绿色壁垒,保护其对外贸易,不合理的国际环境公约为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性,并使之合法化。 

二、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WTO规则中“环境保护例外条例”存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环境贸易措施(绿色壁垒)有了合法性依据,这些依据不但是环境贸易措施存在的前提,也是解决“绿色壁垒”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精神。主要集中在以下法律文件中: (一)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b款和g款 (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前言 (三)《农产品协议》提出了一个'农业支持总量单位',但根据其附件二第12条的规定'对为遵守政府的环保计划而出现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的支付不在削减之列。 (四)《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以及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1款(b)项规定 (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总之,GATT/WTO规定的此类条款突出强调了各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表明环保权是成员方的一项当然权利,各国有权限据本国的环保水平制定同时适用于来自其他各国的进口产品的环境贸易措施,条件仅限于该种措施是'必需'的,并'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对成员方行使'环保权'缺乏明确而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其结果很容易成为贸易保护者盗用或滥用。在实际中,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绿色技术标准”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由于其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色环境标志”。这便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行严格控制。 ◆“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它们借口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包装不符合其要求而限制进口,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 ◆海关“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的卫生检疫制度一直存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原则,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高透明度。实际上,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 ◆“绿色补贴”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 以上重重的绿色壁垒限制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阻碍,许多企业不得不投入重金更新生产设备,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资格认证,购买国外先进专利和技术等,客观上加大了产品的成本投入,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 

三、环境贸易措施(绿色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一)近年来,“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业已构成严重压力和挑战。我国许多传统出口产品如农副产品、食品、纺织品出口严重受阻,迅速丧失了欧、美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我国每年约有90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还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亿美元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要求而受到间接影响。入世后我国此类产品出口将受到诸多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广泛限制,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从当今世界产品出口结构来看,绿色产品比例日益增加,对于以“污染严重”的初级产品出口为主的我国来说,无疑会处于不利地位。据中国国际绿色化学高级研讨会的统计,1999年,我国对外出口受限制商品价值高达114亿美元,预计今后两年将达到200亿美元以上。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绿色壁垒的挑战。 (二)反过来,由于我国能够直接拿来作“绿色壁垒”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数目很少,环境技术指标体系尚未系统建立加上环境保护门槛较低,导致两种不良现象。一是由于我国许多地区一味追求招商引资力度,规避环境影响评价等预警机制现象时有发生,常常为了眼前短暂利益从国外引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和产业,造成结构性污染,加重了我国环境治理负担。另一方面,低标准的外国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把我国作为低档标准产品的倾销地。过去多次市场抽查表明,许多进口食品的卫生质量低劣,前不久的欧洲牛奶二恶英含量与法国洋酒牛血粉事件更是深刻地暴露出这个问题,大量低质产品的进口产品既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又冲击了国内市场健康发展。 四、WTO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原则   WTO不是一个环境保护组织,所以,它在处理环境与贸易冲突时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和争端解决原则,这些原则根据与WTO相关的贸易和环境协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允许成员方在其国内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拥有的自主权,有权根据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其环境。并且强调成员国之间的通力合作是解决环境与贸易冲突的首要也是目前唯一的手段。通过建立区域自由贸易的形式,统一环境贸易标准,减少区域内环境保护标准异。 第二,环境被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国内环境,但必须是非歧视性的。环境贸易措施的运用被仅限于环保例外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 第三,如果冲突双方是WTO的成员国,双方可以选择适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世贸组织内部解决。 第四,如果涉及的国家不是WTO成员国,当前做法主要通过双方外交协商解决。有主张WTO的环境条款自动适用于这些非成员国,但也有人批评此举会导致一些国家把本国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对于此,WTO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五,如果冲突问题没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来规范,则适用于WTO协议的总规则和原则。根据WTO协议的规定,贸易限制不能因为生产方式的不同纯粹强加于产品本身,同时,一国不能超越国界向它国强加本国的标准。 不过,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具体使用什么原则来处理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还要看成员国在WTO中的地位和本国利益集团的实力状况,各自的谈判力量也将决定成员国采用的具体原则。 

五、我国政府面对环境贸易措施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政府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家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及要求往往超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应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国际环保标准,或者在一些国际标准中附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 2、政府的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机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认证机构的合作,积极推进我国的环保立法、健全环保标准。我们应密切关注国际环保标准的变化,及时掌握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标准化为国家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家电产品的环保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国外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3、制定扶持绿色产品的产业政策。政府在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对绿色环保技术、产品的创新、开发、生产和使用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倾斜。 4、加强基础性科学研究,加大对检测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投资,尽快建立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技术指标体系。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环境标准制定合作,使我国环境技术指标体系在适合国情的基础上,努力与国际接轨,高起点,高要求。 5、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紧迫感,把绿色贸易壁垒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变成全社会的动力,使全社会的每一分子都认识到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既是我国经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进入世界经济大家庭参与竞争的需要,自觉地以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一挑战。 

六、我国企业面对环境贸易措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新型的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企业的环境管理体制要从传统的环境管理依赖型转变为自觉严格依法办事的环境管理法治型。改变以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动环保经济的市场化,推行环境成本内在化,其核心思想是把资源的生产、运输、使用、回收以及购买“排污权”的费用纳入成本,使企业被动的接受环境管理为依法自觉约束。 其次,改变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实施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加快改变我国工业化过程中高速度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高污染低质量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减少向环境中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减轻环境压力。 第三,当前要以环境污染治理集约化经营为突破口,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污染谁付费”,建立一批规模较大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专业公司。用市场化来运作,把污染处理企业改造成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依靠市场来推进企业的技术投入和规模调整,改变政府包揽的传统做法。 

(二)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制度 

《中国21世纪议程》对清洁生产作出的定义是: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源消费最小的人类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两方面的内容,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就减少它们的数量,实现生产过程的无污染或少污染;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则是采用生命周期分析,使得从原料获得直至产品最终处置的一系列过程中,都尽可能对环境影响最小。由此可见,清洁生产的概念不仅含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还包括经济上的可盈利性,体现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根据清洁生产的要求,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情节的产品。要达到这些要求,企业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1)把好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关,不采用对环境有害的原料,不生产对环境有害的产品。(2)改造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污染排放。(3)加强生产管理, 减少和杜绝跑,冒,滴, 漏。(4)进行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价或清洁生产审计,有针对地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可行性析。 此外,还可以在一个区域内实施清洁生产,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包括采用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组成生产链,建立优化的产业结构,统一组织区域内的能源生产和供应,综合规划和管理区域水资源,建设供 水排 水及废水处理回 用系统,组织区域内跨厂物料大循环,对大力 推行废物的综合利用等措施。 

(三)积极进行环境标准认证和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制度 

加入WTO后,面对贸易国设置的“绿色壁垒”,我国出口企业需要全面开展有关的绿色认证工作。推行环境标志制度。我国出口产品目前主要还是纺织品、农产品以及一些原材料,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很低。为了减少别国借环保之名行限制我国产品出口之实,我国应尽快与国际通行的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相衔接:第一是要积极推行ISO14000国际标准,加强对出口产品从设计到生产过程直至回收在利用的绿色方案的实施。尽管目前ISO14000标准认证代价不菲,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但是实践证明通过建立、实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节能降耗,减少污染处理费用,反而会给企业带来综合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二、要积极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制度,让更多的出口商品在开展环境标准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准产品的范围,使更多的出口商品超越“绿色壁垒”,获得国际产品出口的通行证; 

(四)深入研究WTO有关环保争端的案例和贸易环保国的环保立法和贸易措施

由于WTO有关法规具有判例法的特点,对其进行研究,一方面将有利于企业对环保政策和有关环保条款的理解,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同时,熟悉并利用各种环境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与其他国发生争议时,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当因国外“绿色壁垒”实施而与国外企业发生纠纷时,要积极应诉,敢于同国外产品检疫、海关等行政机关进行诉讼,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制度,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和文章: 1、直面绿色壁垒 刘付刚《科学时报》 2、绿色壁垒阻击中国纺织业 《中国经营报》 3、环境保护清洁生产 《现代科学知识热点问题》 4、清洁生产与可持续发展 钱易《清华大学学报》 5、浅析世贸组织体系下环境贸易措施 谭黎华《北大法律周刊》 6、绿色壁垒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李靖 7、WTO怎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张维《中国环境报》 8、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法律问题 周珂 王小龙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9808 虞磊珉 298019